職業(ye)健(jian)康安全管理體(ti)系(xi)認證是由認證機(ji)構依據審核(he)(he)(he)準則,對受審核(he)(he)(he)方的職業(ye)健(jian)康安全管理體(ti)系(xi)通過(guo)實(shi)施(shi)審核(he)(he)(he)及(ji)認證評定,確認受審核(he)(he)(he)方的職業(ye)健(jian)康安全管理體(ti)系(xi)的符(fu)合性及(ji)有(you)效性,并(bing)頒發證書與標志(zhi)的過(guo)程。
一、認證程序
組織提(ti)交書面(mian)申請→申請評審、合同評審→簽定(ding)(ding)認證合同→任命審核組長、組建審核組→第1階(jie)段審核→第2階(jie)段審核→對(dui)糾(jiu)正措施的跟蹤驗(yan)證→完成審核報(bao)告做出推薦結論→認證評定(ding)(ding)→頒(ban)發認證證書→證后監督審核一保持認證→復評(有效(xiao)期滿)→換發認證證書。
二、申請認證時遞交的文件清單
(1)申清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2)資質或許可證復印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資質和許可證的行業);
(3)商標注冊證明復印件(如需在認證證書中表明商標時);
(4)有效的管理體系文件(如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匯編);
(5)生產/服務的主要過程的流程圖;
(6)受審核方的主要生產設備及檢測設備清單;
(7)多現場項清單;
(8)產品適用標準清單;
(9)重要安全因素清單,法律法規清單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目標、指標、方案;
(10)被認證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覆蓋的產品名稱、用途及適用標準清單;
(11)被認證組織危險源及主要危險源清單;
(12)被認證組織安全情(qing)況(kuang)簡介,包括2年中事(shi)故(gu)發生情(qing)況(kuang)。
三、第1階段審核的目的
(1)完成文件審核;
(2)評審組織OH5MS構架是否已建立并適宜;
(3)提出第2階段審核(he)計劃。
四、第2階段審核的目的
判(pan)斷受審核方(fang)的(de)職業(ye)健(jian)康安全管理體系實施的(de)有(you)效性,確認職業(ye)健(jian)康安全管理體系持續(xu)改進的(de)情況和能力,評價組織實現(xian)方(fang)針、目標的(de)能力。通過(guo)第(di)2階(jie)段(duan)審核,審核組對受審核方(fang)的(de)職婁健(jian)康安全管理體系能否通過(guo)現(xian)場審核做出結(jie)論;
五、監督審核
(一)監督審核的目的
驗證獲證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否持續滿足認證標準的要求,或考察組織運行引起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變化是否符合認證要求。
(二)監督審核的要求
(1)在證書有效期限內實施定期監督審核。對初次通過認證的組織的首次監督審核應在獲得認證注冊后6個月內進行,以后監督審核間隔不超過12個月。遇相關方投訴或者經常出現違法行為,也可隨時進行監督審核;
(2)每次監督審核應派出正式審核組按初次現場審核的程序進行,但人日數一般為初次現場審核的1/3,特殊情況需增加審核人口數的,按實際審核天數計算。審核組不能由實習審核員單獨組成,其中必須有熟悉該專業的人員;
(3)監督審核可采用抽樣方式進行,如獲證組織分布于幾個不同現場或組織內部不同場所,每次審核可針對不同情況進行抽樣,但應確保在3年中覆蓋全部現場或場所,其中對其總部或最高管理層的審核每年至少1次;
(4)每次監督審核可能涉及部分的或全部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素,但每次對各個要素的審核應有所側重,同時應復量初次現場審核或上次監督審核遺留問題,不符合糾正措施實施情況以及證書是否按規定使用;
(5)較之初次審核,監督審核的要求不僅不應放松,反而應適度從嚴,如發現與上次審核相同的問題,應考慮不符合性質的升級;
(6)監督審(shen)(shen)(shen)核(he)(he)中(zhong),審(shen)(shen)(shen)核(he)(he)組仍應(ying)使用審(shen)(shen)(shen)核(he)(he)檢查(cha)表,按審(shen)(shen)(shen)核(he)(he)計劃進(jin)行,并做好(hao)審(shen)(shen)(shen)核(he)(he)記錄(lu),審(shen)(shen)(shen)核(he)(he)之后向委托方(fang)提交監督審(shen)(shen)(shen)核(he)(he)報告,作為保(bao)持(chi)認(ren)證資格的依據(ju)。
六、復評
(一)復評的目的
為了證實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滿足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且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得到了很好的實施和保持,以確定是否保持認證資格。
(二)復評的要求
(1)組織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定期復評一般不應超過3年,復評應在認證證書有效期限終止前3個月向認證機構提出復評申請。復評按初次審核程序進行審核;
(2)復評的審核方法與初次審核相同,復評方案應考慮上—次審核的結果并至少包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審核和所有認證范圍的審核;
(3)復評審核內容與初次認證審核的相同,此外還應檢查組織投訴、申訴及其所采取的糾正措施的記錄,至少應確保組織: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所有要素之間統一協調:發生變更后,職業健康安會管理體系運行良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得到打效的保持;
(4)復評報告與初次審核報告內容相同,并應包括對前次審核發現的不符合的糾正情況。
(三)復評的結論
認證機(ji)構根據復計(ji)結果,做出是否換發證書的決定(ding)。